较新!商丘市人民政府发布3条征地通告,看这次涉及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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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商征通告字〔2019〕15号
商丘市2018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9日以豫政土〔2019〕92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8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8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盛庄村大高庄村民组、大张庄村民组、胡庄组、盛庄组、程庄组,朱沈庄村周庄组;
双八镇乔庄村乔庄西村民组,殷庄村崔庄东村民组、崔庄西村民组、小乔庄组、殷庄组;
李庄乡秦小庄村秦小庄村民组,乔庄村乔庄村民组,牛庄村司庄村民组、孙杨庄村民组,曹楼村后曹楼村民组、前曹楼村民组、邵庄村民组、曹楼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商征通告字〔2019〕16号
商丘市2018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9日以豫政土〔2019〕933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8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8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邓斌口村邓斌口村民组、第三村民组、第八村民组、第九村民组、第十村民组,关庄村赵千庄村民组,乔庄村杨庄村民组、乔庄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商征通告字〔2019〕17号
商丘市2018年度第三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日以豫政土〔2019〕950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8年度第三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8年度第三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郭刘社区郭刘村民组,陇海社区耿屯村民组,曹庄社区曹庄村民组;
平原街道苏庄村苏庄东村民组,福逯社区张楼村民组,锦绣社区老君台村民组;
王楼乡清凉寺村清凉寺村民组、张楼村民组,王阁村杨庄村民组;
李庄乡邓斌口村邓斌口村民组,秦小庄村东马村民组、东聂村民组、秦小庄东村民组、秦小庄西村民组、西马村民组、西聂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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